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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定美强奸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0月3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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