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何**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何**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00.3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