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谢**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01年1月17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3年7月10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204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3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刑执字第41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谢**与被害人宋**系屯邻。1998年3月1日上午7时许,谢**的姐夫宋长友、姐姐谢**,因琐事同被害人宋**发生口角,谢**因此上前指责宋**。被人劝开后,二人在李**家附近再次相遇,并发生口角。谢**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棒,打宋**头部一下,弃棒逃走,被害人宋**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脑疝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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