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邢*因买卖车辆与王*刚发生矛盾,遂指使李**、曲**、王**、汪*对其进行报复。1993年11月20日6时许,李**伙同三人持木棍在白山市八中铁道口附近等候王*刚。待王与其妻董*云行至此处时,经王**指认,李**持木方绕至王*刚背后照其头部猛击一下,将王打倒。董*云与李**厮打。曲**持木方照倒地的王*刚头部猛击数下,后与汪*、王**逃离现场。李**又照王*刚头部打一木方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刚因颅脑挫裂伤死亡。李**系主犯;邢*、李**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营养餐加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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