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牛*献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5日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40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牛*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牛*献及谢**(在逃)在龙**溜冰场与被害人周**等人发生冲突。2003年12月4日19时许,牛*献的朋友在龙岗街道新生大道佳民城商场发现周**、谭**、肖方告知牛*献,牛*献、谢**各持西瓜刀赶到现场,牛*献冲上前去砍了谭**头部一刀,谢**也上来用刀砍对方。后周**逃跑至新生大道田祖上村卫生站门口的人行道前摔倒,牛*献追上来砍了周三、四刀后逃离现场。后周**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1日,牛*献向龙**分局投案。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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