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白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9953元。吉林**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8年9月4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1年1月27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减刑间隔期内有违纪表现,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为达到与被害人渠*之妻长期生活的目的,于2000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到瞻榆镇客运站将准备外出打工的被害人渠*骗回本村东南一树带,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其打死后埋入自家地里;2004年9月15日晚19时许,该犯因被害人周*酒后在其家附近吵骂,用铁锹将周*肋骨打折三根,致被害人周*重伤。处民事赔偿119953.52元。判决生效后,执行了部分财产作价3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罪犯在减刑间隔期内有有违纪行为,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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