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在开封县朱仙镇木鱼寺村北街,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赵*发生争吵,引起厮打,李**用拳头将赵*的左眼打伤。经鉴定,赵*的左眼球萎缩,属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和被害人赵*及束某某、李*等邻居在本村即开封县朱仙镇木鱼寺村北街聊天,因被告人李**和被害人赵*二人说到小麦收购价不同而发生争执、争吵,进而引起厮打,用拳头将赵*的左眼打伤。经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的左眼球萎缩,损失程度属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并有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抓获证明、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