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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酒后到开封县曲兴镇双楼村南李*某家收玉米的院子里送照明灯泡,因琐事与在此帮忙的本村村民李*甲发生口角,后李*持刀照李*甲的胸部扎一刀。经法医鉴定,李*甲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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