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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作出(2013)冀刑四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准许撤回抗诉;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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