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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6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以(2007)高刑复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以(2009)高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1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对罪犯吴江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监狱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监狱根据吴*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吴*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吴*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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