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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修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修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69526.5元(含已支付2300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材料发放、机修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共获达标分21.8分。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31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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