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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纪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考核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纪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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