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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5253.7元。宣判后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5253.7元(已支付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6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南平**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2015年3月30日与他犯争吵推搡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能遵守监规纪律,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6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监区卫生员工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21.6分,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7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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