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2)河**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96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任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韦*任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任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7.57分,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任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