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1年12月19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民法院于2002年3月15日作出(2002)高刑复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6月2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15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9月26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2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6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罪犯尚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监狱认为,罪犯尚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监狱根据尚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尚虎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尚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尚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尚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