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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祥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30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9.2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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