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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2805号裁定,将罪犯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1.4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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