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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5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5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0.8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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