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南检公诉刑诉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系四川来筑打工人员。2015年9月15日15时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尹某某巡逻时,发现辖区内遵义巷有几名外来打工人员在路边围着赌钱(斗地主),就上前制止。被告人范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民警;在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躺在地上拒不配合,并用脚踢伤执勤民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及照片、执勤交警警官证、执勤岗位说明、情况说明、医院病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