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05年11月5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05)鸡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发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