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洮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贷款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2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陈**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2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原判认定,陈**曾因犯贷款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与王**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经济损失7.473173万元;追缴陈**赃款8.8万元、刘**赃款2万元,返还农业银行洮南市支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贷款诈骗犯罪漏罪,经查:2004年7月30日,陈**、刘**、许**等人利用他人户口页,伪造假的他人经济收入证明,私刻公章及名章等手段,骗取洮**业银行光明分理处短期贷款3.028801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遂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并追缴陈**赃款1.75万元、刘**赃款1万元,返还洮南市支行。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7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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