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涉县木井乡西豆庄村村民王**因邯长铁路改造征地补偿问题,为了多要征地补偿款,与丈夫石**、赵**等村民阻拦中铁十局施工,石**被中铁十局工作人员拽离施工现场,石**受伤住院。

2014年6月26日涉县木井乡政府召开了王*甲信访案件听证会,形成听证会结论意见:应补偿21536元人民币,已补偿到位。木井乡政府本着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宅基地补偿标准50000元/亩追加给王*甲相应补偿费用13200元人民币(王*甲拒绝签收)。关于王*甲反映因占地赔偿问题导致其爱人石**和中铁十局项目部发生纠纷被打伤的问题,涉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30日依法对将石**拽离施工现场的违法嫌疑人宁波、盛**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已告知当事人石**、王*甲处理结果,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依据公安机关裁决结果到法院进行起诉。

王**和石**夫妇在听证会后,以对听证会结论不满为由,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夫妇二人赴省进京上访。2014年8月份,王**到河北省石家庄上访,王**向接访人员索要财物才回去,无奈之下西**委会答应回去后借给她两万元,并已兑现。王**夫妇在北京滞留130多天,在此期间产生的15000余元费用均由乡村两级负担。

2015年1月9日王*甲从北京赶到石家庄上访,王*甲又向涉县木井乡政府接访工作人员杨*索要五百元现金。2015年2月15日,王*甲夫妇到涉县人民政府门口上访,乡村两级干部到政府门口给其做工作,王*甲索要了一万元。

2015年全国两会后,乡村两级干部找到王**协商解决问题,王**提出石怀文由村委会终身伺候、给其交满15年养老保险,后又提出先赔付75万元给她的无理要求。

2015年3月11日,涉县木井乡政府副乡长江某甲、韩*等人去北京接王*甲时,王*甲抓伤江某甲手背,咬伤韩*肩膀,韩*的伤情经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自2014年5月30日起,王*甲先后12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周边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并被涉县公安局作出了警告1次、行政拘留8次的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甲辩称,起诉书上的数额都对,但是这些钱是他们给我的,不是我索要的。75万元是按一个普通临时工干活工钱算出来的。我咬韩某这个事已经给过我处罚了,不应该再追究我的责任。我不知道错在哪里,我不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涉县木井乡西豆庄村村民王**因邯长铁路改造征地补偿问题,为了多要征地补偿款,与丈夫石**及赵**等村民阻拦中铁十局施工,石**被中铁十局工作人员拽离施工现场,致石**受伤住院。之后,王**夫妇多次上访。

2014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甲因修邯长铁路占地之事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涉县公安局行政警告处罚一次。

2014年6月26日涉县木井乡政府召开了王*甲信访事项听证会,形成听证会结论意见:关于王*甲反映占地补偿问题,应补偿21536元人民币,已补偿到位。王*甲虽不能提供合法宅基地手续,但涉县木井乡政府本着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宅基地补偿标准50000元/亩追加给王*甲相应补偿费用13200元人民币(王*甲拒绝签收)。关于王*甲反映因占地赔偿问题导致其丈夫石**和中铁十局项目部发生纠纷被打伤的问题,涉县公安局依法对将石**拽离施工现场的违法嫌疑人作出了处罚,并已告知当事人石**、王*甲处理结果,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依据公安机关裁决结果到法院进行起诉。

2014年12月23日17时47分,被告人王**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一次,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1月9日王*甲从北京赶到石家庄上访,向涉县木井乡政府接访人员杨*索要了五百元现金。2015年2月15日,王*甲夫妇到涉县人民政府门口上访,乡、村两级干部到政府门口给其做工作,王*甲索要了一万元。

2015年3月2日12时许,涉县木井乡政府副乡长江*甲、韩*等人去北京久敬庄接被告人王**在回涉县途中,王**因不满接访人员将其接回涉县,将接访人员江*甲右手抓伤,将韩*肩膀咬伤,经鉴定韩*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王**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全国两会后,乡、村两级干部找到王**协商解决问题,王**提出石怀文由村委会终身伺候、给其交满15年养老保险,后又提出先赔付给她75万元的无理要求。

2015年4月3日17时19分,被告人王**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一次,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5月1日17时27分,被告人王**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一次,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甲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一次。

2015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王**因反映拆迁问题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一次,被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后因王**丈夫石**住院,经涉县公安局批准提前释放,实际拘留三日。

2015年6月17日17时31分,被告人王**因占地赔偿纠纷到北京**周边非正常上访;2015年6月18日17时59分,被告人王**因占地赔偿纠纷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二次,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6月30日16时30分,被告人王*甲因土地问题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一次,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7月18日17时42分,被告人王**因占地赔偿纠纷到北京**周边非正常上访,2015年7月19日17时09分,被告人王**因占地赔偿纠纷再次到北京**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二次,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8月份,王*甲到河北省石家庄上访,向接访人员索要财物才回去,无奈之下西**委会答应回去后借给她两万元,并已兑现。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王*甲和石**夫妇二人以对听证会结论不满为由频繁赴省进京上访,在北京滞留130多天,在此期间产生的10000余元费用均由乡、村两级负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供述:我去北京上访反映修铁路占用我家宅基地的补偿问题。我丈夫石**现在瘫痪了,家里的日子已经毁了。瘫痪的原因是2013年8月2日晚上和中铁十局工作人员生气,石**心眼小,一直想不开,后来得了脑梗塞就瘫痪了。2013年8月1日晚上,中铁十局施工的铲车和两个大车从我家的地基通过,我和赵**站在我家的地基看着不让车走。到8月2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赵**、赵**、申**、申**、赵**、樊**都在我家地基那拦着车,中铁十局的工作人员来了十来个人,为了让车过去,往边上拖拽我们,我丈夫石**看他们拖拽我们就去躺到了铲车跟前,中铁十局的工作人员的四个人就去抬着我的丈夫把我丈夫扔到路边了,我丈夫又去躺到铲车那,中铁十局的工作人员就又抬着我丈夫把我丈夫扔到路边,当时可能碰头了,后来我丈夫头*就去了涉县**医院。我丈夫受伤后没有做伤情鉴定是因为当时打架后不知道该做鉴定,县里在2014年6月针对我的上访诉求专门召开了听证会,结论意见为:占地补偿21536元已补偿到位,为了照顾我再追加13200元,我当时没有同意听证会的结论意见没有签字。关于石**受伤的结果是:1、建议石**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裁决;2、如果石**不做鉴定,公安机关也要依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3、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告知石**,依据公安机关裁决,应到法院起诉。听证会后我去中铁十局找过几次,没有结果,后来就去上访了。2014年8月份,我去石家庄上访,当时乡里江*甲、安*和村里的干部去石家庄接我,他们问我有什么条件,我说孩子上大学没钱,让村里给我2万元钱,从石家庄回来后,我从村委会拿了2万块,并打了借条。2015年1月8日至13日,省两会期间,我到石家庄去闯两会会场了,但是当时没要2万块。2015年3月2日,我和丈夫石**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后被行政拘留,在这次接访过程中,我咬韩某并抓江*甲了,但是他们有没有受伤我不知道。2015年4月3日,我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我行政拘留10日。我在2015年5月1日至7月19日因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地区非访,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共5次,在2015年5月,石**在邯郸**民医院住院期间,由涉县木井乡西豆庄村委承担的医疗费。

2、证人安某证言:我是涉县木井乡政府人大主席,负责信访工作,我向公安机关反映木井乡西豆庄村王*甲多次无理到北京非上访地区上访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王*甲上访主要反映邯长铁路占地赔偿问题和中铁十局工作人员殴打她丈夫的事。王*甲丈夫被打的事当地派出所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关于邯长铁路征地一事,当时征用了她家0.66亩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区片价的通知》和《邯郸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等规定,我们政府按照每亩地30000元的标准对王*甲家进行补偿,当时土地补偿款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经过评估为21536元,王*甲的丈夫石**已经领取了该补偿款,并且在补偿清算表上签名按了手印,表示没有异议。后来王*甲以被征用土地是其家宅基地评估标准低为由上访,要求重新评估。我们木井乡政府和县铁路办又协调邯郸中正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王*甲家被征用土地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时,完全按照王*甲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测量评估,评估完毕后,王*甲因没有达到她的目的,拒绝在评估清单表签字,致使重新评估无法完成。2014年6月26日,县里安排乡政府专门针对王*甲的问题召开了信访案件听证会,形成听证会结论意见。王*甲夫妇以对听证会结论不满为由,陆续到省里,北京等多地上访。王*甲上访期间我们乡政府和村委会本着保稳定和保障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王*甲一家的生活予以照顾,并多次和王*甲协商解决其反映的问题,由于王*甲的要求过高,无视国家规定,并一直到北京进行非访,以此来造成影响逼迫地方政府接受她的无理诉求。王*甲到北京上访好几次了,具体次数都记不清了。仅王*甲到北京非上访地区上访就10余次了,被公安机关警告过一次,行政拘留过7-8次了,每次被行政拘留后,她仍不接受教育,出来就又去北京非访。王*甲每次到北京上访后,上级机关就通知我们去接访,我安排乡政府和村里的工作人员,并配合当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北**访。每次接访,王*甲都极不配合,有一次王*甲还咬伤了接访人员韩*。王*甲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数次无理不间断的到北京非访,致使我们乡政府和村里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工作,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4年8月份,王*甲到石家庄上访,我和村委会人员去接访,王*甲以孩子上大学没钱为由,要求村委会给其两万元钱,要不就不回来。最终我们无奈和王*甲协商,以借款名义村委会借给王*甲两万元钱。王*甲和她丈夫石**到北京上访,接访人员多次接访不回来,他们夫妇二人在北京滞留130余天,他们给接访人员索要费用,不然就不回来。无奈之下,村委会经过协商,接访人员又给他们夫妇付了10000多元住宿费用,他们夫妇才回来。2015年春节前,王*甲夫妇到县政府上访滞留,接访人员多次劝解不听,非要3万元钱才回家,最后经过商量,村委会答应春节前给了他们夫妇1万元钱,他们才回去。

3、证人石*证言:王*甲是我们村的老上访户了,她到北京上访,我和村干部还一起去接过她一次。我听说她上访是反映修铁路占了她家地的事,政府一直给她解决,但她要求过高没有解决了。我是去年大约5、6月份和村干部武*、木**出所一个工作人员去北京接的王*甲,听说王*甲在北京闯了非访。

4、证人武*证言:我是木井**村村委委员,负责治安工作,王*甲到北京非上访地区上访,我多次去接她。王*甲自2014年5月30日开始到北京非上访地区上访,去了很多次,她主要反映两个问题:一是邯长铁路扩建赔偿不到位;二是王*甲丈夫石**遭中铁十局工作人员殴打住院,这两个问题都按照规定解决了。2010年10月邯长铁路扩建,按照上级政府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我乡按照每亩30000元的标准予以兑付,王*甲被征地6分6,加上其地上附着物评估,共计赔付王*甲2万多元,王*甲被占土地内堆有土石,在开工前,政府工作人员和评估机构对该地块内的土石进行了评估,王*甲以评估标准低为由,拒领补偿款。后来木井乡政府和评估机构再次对王*甲被占土地评估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完毕后,王*甲却拒绝在评估表上签字,致使评估机构无法作出具体评估报告。后王*甲提出的要求更高,得不到满足,就多次去北京上访。至于王*甲丈夫石**遭中铁十局工作人员殴打住院一事,派出所已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应处罚。王*甲进京上访,不但影响了我村的正常工作,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2014年5月30日起,王*甲和石**夫妇频繁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长期滞留北京达130多天,他二人没有承担过住宿、吃饭费用,以拒不回来为由,为此所有的费用由乡村两级负担,乡村两级政府还多次到北京给他们做工作,但是用处不大,在京滞留期间,特别是中央开会敏感时期,王*甲以闯非访为由,刁难我们乡村两级工作人员,索要财物,为了防止他们闯非访,我们每天陪着他们上街买东西,结账的都是我们村干部。2014年8月份,王*甲到石家庄上访,向我们索要财物,为了劝回王*甲,答应王*甲回去以后村委会借给她2万元,这样王*甲才和我们一起回来。2015年2月份,王*甲夫妇到县政府门口上访闹事,王*甲又提出索要3万元才回去,经过耐心做工作,最后答应春节前给其1万元。2015年两会后,王*甲从拘留所出来后,我们村干部把她接回家。乡村两级干部又做了大量工作,把石**安置到养老院,费用由乡村两级承担,并答应把王*甲安排到乡镇企业就业,王*甲又提出石**由村委会终身伺候,给其交满15年养老保险,并且先赔付75万元给她,由于王*甲的要求过高,以上条件未能达成。2015年5月份,石**在邯郸市第一医院抢救及住院期间,所有开支费用都是由乡、村承担,把王*甲从看守所提前释放到医院照顾石**,王*甲却把从村里给石**买的五盒解毒药在医院卖了,后把石**遗弃在医院不管,又去北京非访,乡村两级把石**接回。筹措资金将石**安置到涉县康乐养老院。自王*甲和石**夫妇上访以来,我村委会花费金额已有20多万元,有一部分钱是村委会去户里借的。

5、证人赵*陈述:我是木井**村支委副书记,我来反映我村村民王*甲2014年5月30日至今多次到北京非上访地区上访,给我村造成巨大损失。王*甲和石**夫妇频繁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长期滞留北京达130多天,该夫妇没有承担过住宿、吃饭费用,该夫妇以拒不回来为由,为此所有费用由乡村两级负担,乡村两级政府还多次到京给其做工作,但收效甚微,在京滞留期间,特别是中央开会敏感时期,该夫妇以闯非访为由,刁难乡村两级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未防止其闯非访,我们工作人员每天陪着该夫妇上街买东西,我村干部多次为其结账;去年8月份,王*甲到石家庄上访,当时乡村两级干部到石**接访,王*甲不回,向乡村两级提要求索要财物,为劝回王*甲,减小社会影响,答应王*甲回去以后村委会借给她2万元,这才从石家庄回来;2015年2月份,王*甲夫妇到县政府门口上访闹事,提出索要3万元才回去,乡村两级干部耐心做其工作,为劝其回来,答应春节前给其1万元。2015年两会后,王*甲从拘留所出来后,我们村干部将其接回家,又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为减轻其家庭负担答应把石**安置到养老院,费用由乡村两级承担,并答应把王*甲安排到乡镇企业就业,王*甲又提出石**由村委会终身伺候,给其交满15年养老保险,并且先赔付75万元给她,由于王*甲的要求过高,以上条件未能达成;2015年5月份,石**在邯郸市第一医院抢救及住院期间,所有开支费用均由乡、村承担,把王*甲从看守所提前释放到医院照顾石**,王*甲却把从村里给石**买的五盒解毒药在医院卖了,后把石**遗弃在医院不管,又去北京非访,乡村两级把石**接回,筹措资金将石**安置到涉县康乐养老院。自王*甲和石**夫妇上访以来,我村委会花费金额已有26万余元。

6、证人石和有证言:我是木井**村村委委员,负责民调工作。王*甲到北京非法上访的事我知道,我去北京接过她。王*甲被占6分6地,加上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政府规定,共赔偿她家2万多元,王*甲要70多万元,还要大队伺候石**终身。王*甲频繁到各级政党机关上访,我们村去接的时候,她还故意刁难我们,向我们索要财物,王*甲和石**在北京长期滞留了130多天,他们的食宿费用1万多元都是我们承担的。去年省两会期间闯会场,以借钱给孩子上学的名义要了2万元,2015年春节前又给大队要了1万元,今年石**到邯郸住院花费也是大队承担的,村大队因为王*甲已经花了30来万,大队还向户里借了不少钱。

7、证人杨*证言:2015年3月2日,接到通知王*甲去北京闯非访了,我和涉县木井乡政府江*甲乡长、工作人员李*、王**、韩*、西豆庄村干部赵*、武*一起去了北京。我们到北京久敬庄见到了王*甲之后,劝说了许多,王*甲也不听,还在久敬庄上访分流中心院内大声叫骂,并且辱骂我们,还打、抠我们接访人员,当时江*甲乡长两手和胳膊被抠伤了,王**被踹了一脚,当时造成的影响非法恶劣,久敬庄的工作人员也出来和我们一起做工作,这才把王*甲带离久敬庄,在回来的路上,王*甲又在车上哭闹、打我们,还咬伤了韩*肩膀,一直到下午4时才回到涉县。2015年1月份,当时接到通知王*甲在石家庄闯了两会会场,我和村干部武*、赵*就一起去了,我们到了以后,就给王*甲做工作,但是王*甲不听,说她没钱,得给钱,后来我们给了她500元。

8、证人韩某证言:2015年3月2日早上5时许,我和江*甲副乡长、工作人员杨*、王**、李*、西豆庄村干部赵*、武*一起去北京久敬庄接王*甲,我们到了北京市久敬庄之后,就劝王*甲回涉县解决问题,可是王*甲执意不回,还辱骂我们,并动手挠伤了江*甲的手,踹了王**一脚,后来在久敬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把王*甲带离久敬庄。在回涉县的路上,王*甲情绪非常激动,对我们工作人员进行谩骂,而且几次想要跳车,我和江*甲乡长就赶紧阻拦,结果江*甲被王*甲挠伤了手和胳膊,我左肩膀也被咬伤了。疼了好几天,后来经涉**定中心鉴定,我的伤属于轻微伤。路上王*甲一直推搡谩骂,到了3月3日下午4时许我们才回到涉县。

9、证人江*甲证言:2010年10月邯长铁路扩建,途径木井乡西豆庄村,需占用王*甲土地6分6,按国家标准应赔偿她2万多元。后来她说她家的地是宅基地,又补偿她一万多,她不要。邯长铁路扩建占用王*甲家的地是耕地,没有宅基地合法手续,王*甲家生活困难,又本着群众利益最大化,木井乡政府和中铁十局协商后以占用宅基地的标准补偿王*甲。王*甲一点不说理,就是为了多要些钱。王*甲去北京上访我去接过她,去了有三、四回。2014年国庆期间,北京火车南站附近一家地下室接的,当时我在那儿住了有十几天,可是没有把她接回来。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王*甲去北京闯非访,我去接了;当时我们去接的时候,王*甲很不配合,骂我们,打我们,当时把我手也挠伤了,王**也被踹了一脚,韩*的左肩膀也被咬伤了,后来韩*的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王*甲向接访人员要过财物。2014年省两会召开期间,王*甲到石家庄闯会场,工作人员去接的时候向工作人员索要了2万元;2015年春节前,王*甲和石**在涉县政府门口闹访时,还向村大队索要了1万元;其他时候去接时,也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有时要现金,有时要我们工作人员给她买衣服、吃的,否则就不和我们一起回来。

10、证人王**、申*、程*、李*、江*乙、张*与证人赵*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均能证实王*甲到北京非访地区无理上访的情况。

11、王*甲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意见二份,木井乡人民政府关于王*甲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一份。

12、木井**村委会证据清单一份,包括王**借款协议、石**领取救济款凭证、王**夫妇在北京滞留期间的食宿费票据、石**住院花销证明。

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及天**区分局训诫书12份,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

14、(涉)公(法)鉴(伤检)字(2015)068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韩*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5、涉县公安局木井派出所情况说明三份,证对王*甲8次行政处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行政处罚卷内;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意见原件存放于石**被殴打案的行政卷内;王*乙、王**送达王*甲反映因占地赔偿问题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意见以及木井乡人民政府关于王*甲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原件存放于涉县木井乡人民政府。

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一份,证王*甲于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10次。

17、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在涉县信访局驻京办事处先后收到王*甲训诫书复印件10份、训诫书原件2份。

18、被告人王*甲户籍证明,证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因征地补偿问题多次上访,后乡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依法合理解决其诉求后,仍以同一事由十余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机关以外的地区上访、滋事,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同时还以种种借口强行向劝访人员索要食宿、交通、家庭开支等生活费用,给乡村造成损失数额达40000余元,并对劝访人员谩骂、殴打,造成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辩称,其咬伤韩*之事已受到处罚,经查,被告人王*甲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劝访人员,造成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甲接访过程中,多次扰乱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并无不妥,被告人所受行政处罚羁押10天,予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辩称其索要的现金是乡村人员自愿给的,不是其强行索要,经查王*甲明知乡村劝访人员的职责是将其劝回原籍,自己不返回原籍,劝访人员职责难以完成,而以种种借口向劝访人员索要钱款,其行为属于强拿硬要的行为,故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辩称,提出要75万元是按一个普通临时工干活工钱计算,经查,被告人及其亲属与乡政府、村委会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却要求乡村对其亲属以工作人员的身份给付75万元的巨额钱款,足以证实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被告人辩称自己不知道错在哪里,经查,被告人的诉求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合理解决后,又数次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涉县公安局拘留后,本应知错就改,遵纪守法,但其却不思悔改,在向乡村劝访人员索要现金成功后,变本加厉,特别是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7月19日约100天的时间里先后9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接访地区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9次,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次,足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7次,实际羁押63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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