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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山监狱于2015年12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4次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给予记过(降严管级)处罚一次、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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