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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苏州**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苏中刑一初字第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200元。于2004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江苏**民法院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执字第06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4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1分。2014年11月、2015年7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赔偿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而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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