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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帅寻衅滋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苏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越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越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罪犯越帅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越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越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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