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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9586.37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2007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湖南**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10.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月1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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