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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刘XX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XX、邹XX、刘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秦XX、邹XX、刘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邹XX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邹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邹XX,原审被告人秦XX、刘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邹XX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邹XX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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