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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以盈利为目的,于2015年3月至11月间,以中介身份接受赌民黄*乙、郑某某、黄*丙“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期间,赌民黄*乙共投注约人民币10000元;赌民郑某某共投注约人民币9000元;赌民黄*丙共投注约人民币49000元。被告人总共接受以上三位赌民的投注共计约人民币68000元后转投给上级庄家“伟叔”。

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黄*甲在大埔县新世纪工程装饰店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依法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及iphone5c黑色手机一部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大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大埔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手机短信及微信信息图片,证人黄*乙、何某某、郑某某、黄*丙、黄*丙的证言,被告人黄*甲的供述,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无视国家法律,以中介的身份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活动,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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