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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华江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勾华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勾华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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