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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故意伤害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7年3月26日贵州省**民法院作出(2007)安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2010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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