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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朱**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朱*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被告人张**、朱*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甲在翁源县龙仙镇X路其丈夫被告人朱*甲经营的无名修车店内坐庄参与非法u0026amp;amp;ldquo;**合彩u0026amp;amp;rdquo;外围码赌博,接受参与赌博的陈**、戴某某、陈**等20多人的投注。被告人朱*甲从中协助被告人张*甲接听参赌人员的投注电话、报数等工作。到案发时,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七万多元。

2015年7月14日晚上21时,翁源县公安局龙仙派出所民警去到翁源**城北路被告人朱*甲经营的无名修车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参与非法u0026amp;amp;ldquo;**合彩u0026amp;amp;rdquo;外围码赌博的被告人张**、朱*甲,在店内起获用于登记赌博帐目的中练簿一本。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徐**、罗**、陈**、戴某某、徐**、陈**、张**、陈**、丘某某、罗**、朱**、曾某某的证言,翁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用于登记赌博帐目的中练簿,被告人张*甲自书接受投注的金额,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司韶关分公司提供的手机132XXXX2233、137XXXX0516的通话记录,翁源县公安局龙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话清单分析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朱*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朱*甲的犯罪情节及作用,且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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