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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被告人黄*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同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为非法牟利,在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浦口前园73号家中,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接受刘国民、黄国长、陈**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万余元。

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黄*建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刘国民、黄国长、陈**、刘**、刘**、徐**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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