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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子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2014年获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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