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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东西湖区吴家**事处五环大道XX保健院旁的路口,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盘查时,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1.52克(俗称“麻果”)、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颗粒30.99克(俗称“冰毒”)。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照片,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51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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