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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芦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52.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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