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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韦*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韦*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撤回上诉。

广西壮**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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