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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周*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淄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袁**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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