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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桑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撤回上诉。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5)桑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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