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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由,以香检刑附民诉(2015)16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格**、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及参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有下列罪行:

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着油锯等工具来到香格里拉市三坝乡安南村甲沟组才塞得(当地地名)国有林山上,擅自砍伐了2株冷杉(经鉴定,立木蓄积为4.5571立方米),并造材成4件原木,将其中1件原木送给罗**家建房用。2014年11月9日,沈某某将3件原木拉下山卖给了陆**(已判决)。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自动到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判令其补种所盗伐冷杉树株数10倍树木,确保成活,并管护三年,尽快恢复原状。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对民事诉讼请求表示愿意履行,且有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归案材料;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方位照;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照片、伐桩及残余树冠照片;5.鉴定意见;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7.证明、情况说明;8.证人证言;9.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为4.557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沈某某补种所盗伐冷杉树株数10倍树木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在执行通知书中注明,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所盗伐冷杉树株数10倍树木即20株,确保成活,并管护三年;

三、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机身金黄色,商标脱落,无型号)、斧头一把(一般家用斧头,斧身为木制长65cm)随案作证据使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迪庆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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