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盗伐林木一案,本院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自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