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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谭**伙同石*、谭**、谭**(三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雇请民工窜到合山柳花岭林场东矿林站2班28.1、30.1小班盗伐速生桉林木,后雇请车辆运输将伐下桉原木出售牟利。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被盗伐的速生桉立木蓄积量为255立方米,原木材积191立方米。案发后,被盗伐的木材已被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谭**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盈峰电子厂被公安人员抓获。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谭**伙同石*、谭**、谭**(三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雇请民工窜到合山柳花岭林场东矿林站2班28.1、30.1小班盗伐速生桉林木,后雇请车辆运输将伐下桉原木出售牟利。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被盗伐的速生桉立木蓄积量为255立方米,原木材积191立方米。案发后,被盗伐的木材已被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谭**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盈峰电子厂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龙眼派出所提供的在逃人员线索处置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龙眼派出所民警出具抓获经过、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办理犯罪嫌疑人出所证明》、合山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谭**抓获经过、高**、高**、樊*、蓝*提供的磅码单、山界林权证、户籍证明、证人石*、罗**、覃**、高**、李*、周*、高**、华*甲、华*乙、覃**、蓝*、樊*、蒙*、罗**、谭*、凌*的证言、被告人谭**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根据桂高法发(200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具体数量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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