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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层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送黑龙**河监狱服刑。2012年6月19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以(2012)七刑执字第20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河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有效奖分累计157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51分。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罚金5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可以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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