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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00九年五月八日,松原**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盗窃、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0一三年十一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赉分局三监狱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奖励两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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