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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承德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河北**鉴定中心鉴定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31亩。现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达不到犯罪标准为理由,于2015年12月9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在开庭后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对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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