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在海盐县**村红木桥15号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何*采用烫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5、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在海盐县**村红木桥15号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何*采用烫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何*、顾*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尿样检测分析报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先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4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的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