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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何*东租用严塘镇某某村十三组长山排地段的山林,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开办采石场,2009年,何*东与张某某、彭某某合伙开办“新邵县某某采石场”,租用严塘镇某某村六房组、十三组长山排地段的山林进行采石。2011年6月,三人发生纠纷,采石场停产。后张某某、彭某某退出合伙,由何*东一人独资经营“新邵县某某采石场”。2011年10月,何*东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继续在严塘镇某某村六房组、十三组长山排地段的山林开采石料。2013年,何*东再租用严塘镇某某村金*队长平山地段的山林做为采石区域,在未办理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挖机将租地范围的植被及土层挖开后进行采石。经鉴定,何*东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5.7亩,林种为防护林。

2015年7月20,何*东向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

归案经过说明、采石场有关证件、合伙协议书、租山协议、不起诉决定、户籍资料;证人何*星、何*、何*午、李**、何*甲、何*二、何*成、何*田的证言;被告人何*东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何*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何*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以及何*东的悔罪表现,对其可单处罚金。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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