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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林诉字(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担任记录、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为耕种林地获利,于2015年5月1日-5日期间,在平安镇永平村内仓屯西山(平安林场1984年林相图58林班22小班)国有林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0775平方米(核16.15亩),用于耕种玉米。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的现场照片、舒兰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班卡片及调查薄、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停耕通知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及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崔**、杜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数量较大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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