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先后十二次在其租住的东平县某路某小区北沿街楼房内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前半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郑*一起吸食冰毒。

2、2015年农历正月十五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吸食冰毒。

3、2015年农历正月十五晚上,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巩*一起吸食冰毒。

4、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郑*一起吸食冰毒。

5、2015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郭*一起吸食冰毒。

6、2015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熊*、郑*、袁**、高*、董*一起吸食冰毒。

7、2015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郑*、熊*、刘**、高*一起吸食冰毒。

8、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郭*一起吸食冰毒。

9、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郭*、高*、董*、熊*、刘**吸食冰毒。

10、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郭*、高*、袁**一起吸食冰毒。

11、2015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郭*吸食冰毒。

12、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在其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熊*、董*、高*、袁**、郭*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许*、郭*、郑*、熊*、董*、高*、巩*、李*、战某甲的证言及东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书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