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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县**限责任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沧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沧源县**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此我院建议公诉公机作变更起诉处理。2015年12月1日,公诉机关致函同意该案作变更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作出变更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将该案作变更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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