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林诉字(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担任记录、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某为耕种林地获利,于2015年春,在舒兰市开原镇大安村龙安屯西北山(开原林场1984年林相图51林班3、4小班)集体林地内非法占用林地8283平方米(核12.41亩),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的现场照片、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停耕通知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及证人孙*、王*、李**、张*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数量较大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车某某系初犯,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七十二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已缴纳800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